法律问答

我于2011年十一月与益阳市**有限公司定购了三间铺面,预交了29万元预付款,当时合同约定该公司要办好房产产权,但后经调查该铺面无任何手续,无法办理产权,况且该公司法人又把我所购铺面抵押给了他人。之后该公司法人不知去向,一直找不到该人。请问这属于经济诈骗吗?公安机关是否该用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8-08-15 14:59: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经济诈骗公司财物2千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诈骗符合相关的立案报警会立案的,通常以诈骗数额来确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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