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问我撞伤了人,没钱垫付,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先垫付

2019-07-02 14:48:5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交通事故解释
    (2012)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造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道路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未提出特殊情况免赔。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造成了保险公司在实际赔付案例中存在双重标准。而按照最新司法解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均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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