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噪音扰民归警察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当噪音达到扰民的标准时,当事人可选择向
公安部门报警,也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
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