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朋友的妈妈欠下巨额债务,已经不知所踪迹,债主不断骚扰我朋友,而且进行跟踪,更有人请讨债公司对我朋友进行GPS定位,使我朋友精神严重受创,接近崩溃,现在几乎晚上都不睡觉,怕要债的来做出非法举动。这个情况是不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起诉吗?以什么名义起诉?可以追讨精神损失吗?我朋友有必要接受心理治疗了

2019-07-02 19:54: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债权债务关系中,若是债务人遇到债权人对其进行恶意讨债、非法讨债,应该报警处理,以制止有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从而保护自己生命和财产安全。暴力、拘禁等非法讨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报警固然有用,但还需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债务人主动归还债务。
  • 家暴离婚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如果没有如下情形,可以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
    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罪法律依据和规定: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罪具体形式。
    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2005年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过去,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 ;  首先,当债务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停止该行为;  其次,当债务人不停止该行为或者抵押物价值已经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恢复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最后,如果债务人不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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