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不够18岁的学生,我在学校与同班同学发生打架,我与我朋友两人打了他一会几,并没有好严重,但是他去主任那说我打他并且还装头痛(因为我打完他的时候,他可以从10楼走下一楼去饭堂吃饭,到了中午上课他才说头痛,说要去验伤,同一日晚上他还可以去酒吧玩通宵)现在他要求我赔钱,但我觉得不合理我觉得他在骗我钱,请问我可以不给予那个人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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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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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架斗殴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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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架造成轻伤,已进行法医鉴定,如果对鉴定部分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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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