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目前正遭受一起民间借贷案,我是保证人,一审判我一般担保责任。在合同中我与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以债务人自己的房产作为首要偿还担保。现在我有证据,债权、债务人双方对债务人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金额100万。之后他们双方解除抵押登记,债务人把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借款50万偿还给债权人。他们这个行为未经我同意。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且没有财产偿还。债权人要求我偿还剩下的50万及利息。债权人之前解除抵押登记的行为有过错吗?价值100万的抵押登记解除之后只偿还了50万的债务,我能在这个差额即50万的范围内免责吗?

2019-07-03 08:59:3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如果要进行买卖,购房者是要通知银行的,银行同意买卖的,可以提前还贷解除抵押或者办理转按揭,从而实现房屋的买卖。
      具体的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人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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