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民事调解书,有审判员和书记员和法院盖的章上面没有我们俩的签字有效吗?请问

离婚
2019-07-03 11:30: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或可以审判的请求事项的总和。  
    二、离婚案件的审判范围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目前,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应当审判的离婚请求。  这是每一个离婚案件都必须进行审判的诉讼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是离婚案件中,对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带根本性的诉讼请求。因为,离婚案件,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产生的。因此,离婚的诉讼请求,是每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要提出的诉讼请求。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是由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就是离婚自由的具体体现。  
    (二)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  指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法院依法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审判的非离婚请求。离婚案件中的其他请求,不对案件性质起决定作用,仅处于从属的地位。  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可以审判的其他请求共有11种,包括:确定子女抚养义务分担(或承担)的请求、确认探视子女的时间方式方法的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的请求、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要求对方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一方要求追究另一方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责任的请求、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请求、确定房屋使用权的请求。
  • 调解书一经生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除非你们之间再次达成新的协议,或能证实第一次调解符合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否则基本没有反悔的余地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你说的离婚书可能是指经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事项,如果没有按协议履行,该得到法院起诉,因此离婚书的效力低于民事调解书。

  • 1、民事调解书不是离婚证,但是,他们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
    2、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3、《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5、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6、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7、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所以,出现民事调解书处理婚姻关系是正常的,也是合法有效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