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情形下,任何一方都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并要求对方根据该过错承担责任,如经举证并证实发现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无法定责的情况下,可按照
公平原则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3、机动车与非机动、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对机动车一方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如果机动车方不能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那么机动车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有过错,那么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在非机动车方故意的情况下,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既然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那么此种情况下,一般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