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晚上一起喝酒,第二天回家后突然心脏病去世,一起喝酒有责任吗?如何划分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2-20 08:12: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起吃饭喝酒,对于醉酒的人,其他的人具有照顾义务,没有履行好该义务的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同时劝酒的人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履行了照顾义务他人死亡是不具有责任的。承担责任的为:1、强迫性酒精劝说,如用“朋友喝得不够”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醉酒且无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劝说对方喝酒;2、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劝说对方喝酒诱发疾病等;3、饮酒者已经丧失或者即将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失去知觉,行为无法控制的,饮酒者不安全送医院或者家中;4、酒后驾车不劝阻,造成交通事故等损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主要看和受害人一起喝酒的人是否有过错,如果明知对方喝醉,而不进行劝阻,而后发生事故(如果第三人造成除外),则受害人作为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自身负有重大过错。而一起喝酒的人过错仅在放任原告酒后驾车及未尽到一定的护助义务上,承担的仅是一种次要的过失责任。所以,要具体分析,一般这种情形是不负刑事责任的,除非能够证明有其他情形:比如明知对方不胜酒力而一再劝酒。而此时承担的也只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有种类似的情形是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一再劝酒结果当场身亡,这个也是负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 法律分析:一起吃饭喝酒,对于醉酒的人,其他的人具有照顾义务,没有履行好该义务的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同时劝酒的人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履行了照顾义务他人死亡是不具有责任的。承担责任的为:1、强迫性酒精劝说,如用“朋友喝得不够”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醉酒且无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劝说对方喝酒、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劝说对方喝酒诱发疾病等、饮酒者已经丧失或者即将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失去知觉,行为无法控制的,饮酒者不安全送医院或者家中4、酒后驾车不劝阻,造成交通事故等损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