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儿子今年15岁,昨天中午在学校卫生间打扫卫生,刚擦完地面,同班同学就故意踩在上面,我儿子说他了,他就打我儿子一拳,我儿子顺手一甩抹布,那个同学头一偏,他躲了一下,当时啥事儿也没有,但是等到下午5点放学时那个同学左腿没知觉了,紧急送医院后,现在发展到只能躺在床上,腿有疼痛感,但是下不了床,请问,这件事情我儿子有责任吗?如果有,那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2019-07-03 13:03:4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
  • 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列举如下: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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