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都是湖南人,在湖南登记结婚的,现在老婆 小孩是东莞户口,我还是湖南户口,请问我们可以在东莞离婚吗?

离婚
2019-07-03 13:10: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国公民同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  申请婚姻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外籍华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有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外籍华人须持有本人护照或身份国籍证明(件);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及经本国外交部(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宣誓证明无效),如果离过婚,还须持有有效离婚证书正本,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认证本。  男女双方还须提交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及本人照片。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的,均会获准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
  • 结婚的双方户口不在一起,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才能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手续: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所需手续有: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所需的手续有:  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