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孩子在学校摔倒受伤了。老师没有立即通知家长,如果孩子有问题,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2-20 14:40: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学校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孩子受伤如果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第三人进行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当事人的孩子在学校受伤的,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无需负责。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前述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孩子在学校受伤的,若学校未尽到相关的管理义务,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尽到了职责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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