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制度是2015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