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新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在两年内被保险人住过院但未通知过保险公司,上述内容依然成立吗?

保险赔偿
2019-07-03 16:39:3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可见,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而保险单的签发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义务行为,只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非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也就是说,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产生实质影响。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后,合同即成立。至于保险公司内部的签发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时生效,特殊情况下才以约定的时间生效。
  •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溯及力。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对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 [2]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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