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为目的和对象谈恋爱现在分手了,在一起的费用能让女人还吗?

同居
2024-02-21 11:54: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处理分手费纠纷要注意的问题:我国没有法律关于情侣分手后,一方可以主张分手费的规定,包括恋爱时的消费也是不能主张返还的。除非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给女方大额财物,在法律上可以将其认定为彩礼,双方分手后,男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女方予以返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法律分析:不需要。恋爱期间内的日常开销费用,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男女双方恋爱期间所的消费支出是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大额赠与,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赠与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因恋爱结束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给付时的心理预期。即此时赠与一方的赠与行为应当视作附有条件的:双方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谈恋爱期间自愿给的钱一般不用还,除非是明确表明借给女方。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或者女方给男方的钱视为对一方的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是为了达成结婚关系的赠与,且数额巨大的话,是可以要求全部或部分返回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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