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屋装修后,由于水龙头损坏,房屋漏水造成的楼下损失由谁负责

业主维权
2024-02-21 14:50: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楼上漏水楼下受损,根据以下情况,具体决定由谁负责:1、房屋本身原因,如房屋在防水保修期内或房屋本身设计不合理造成的漏水,开发商就应担负起相关责任;2、楼上业主原因,一般由楼上业主承担相关责任;3、楼下业主原因,由楼下业主自己承担相关责任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法律分析:首先应分清谁的责任造成的漏水,由责任人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损失:1、如果是房屋装修的原因造成的漏水,殃及楼下,造成的损失应有房东负责。2、由于水管老化、管件松动而漏水,房东没有及时更换,并且房客刚搬来并不知情。由漏水致使楼下损失,这个是房东的责任,房客不承担责任。3、房客发现水管老化,房东没有及时更换,造成的楼下损失,应视由房东负主要责任,房客负次要责任。4、如果是房客因忘记关水管,造成的楼下的漏水损失应由房客承担全部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法律分析:如楼上漏水导致楼下房屋损坏的,且楼上业主未实施装修活动的,则该问题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建筑的施工或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楼上的住户在赔偿后,可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追偿,也可以直接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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