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丢荒20年了,还属于自己吗?

土地纠纷
2024-02-21 15:42: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只要开荒20年不属于自己的。荒地大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不在确权发证范围内。经村集体认可、过半全体村民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签订承包合同即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交由当事人耕作,但不予发放承包经营权证,具体可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咨询或向国土局咨询。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 关于开荒20年以上土地归属这个问题,对二十年前开荒的土地法律规定是2个方面,即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所有权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说开荒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在使用权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所以说开荒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确定要看是否经过批准、登记。
  • 承包经营的土地连续两年以上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如果所承包的土地虽已抛荒但未被收回的,仍属于原土地承包者。对于出让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