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未经他人同意,在他们的QQ空间发送我的照片是否属于侵权?

网络侵权
2024-02-21 15:48: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以下行为的认定构成图片侵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布图片;2、未经合作伙伴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3、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签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抄袭他人创作的图片;6、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支付报酬而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把别人照片发到网上如果经过了对方同意的,是不违法的;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发布,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发布,或者对别人的照片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后发布的,则是违法的,这将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你好,属于侵权行为!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允许不得泄露和公开、随意刺探。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先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否者,受害方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还可以依法要求传播者承担侵权责任。(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在涉诉纠纷中,向司法机关提供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聊天记录是允许的,不涉及隐私权侵权。(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法律依据:(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