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990年,我在乡镇企业工作,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我现在能补交吗?

社会保险
2024-02-21 18:28: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可以进行协商要求合理补偿,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个人可以补交社保,但只能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1989-1993还没有社会劳动保险(社保),当时临时合同工这个阶段“视同缴费年限”也不算,只要符合并达到下述要求,可以补缴1993-2001阶段社保:曾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本人原始档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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