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南通的,我老公是湖北的,我们在南通结婚并定居了,当初结婚我爸妈要求南方在南通买一套房子当婚房,他们没有经济能力买,结果我父母就把他们2的一套拆迁房卖给我老公,当时那房子的市场价格是100万,我爸妈以50万的价格卖给他们家,另外的50万以我们家准备婚房的名义,这样就是2家都出钱准备一套房子当婚房。他们家付了12万首付,其余38万以每个月按银行贷款利息付给我爸妈(就是不通过银行,私下每月付款给我爸妈,他爸妈每个月付钱)。我们是2009年拿到拆迁房,2010年结婚的,2011年产证下来的,产证下来之后他们家同意写我的名字,就只写了我一个人的名字,我爸妈也写了赠予合同,写好赠予我一人,这个算婚前财产吗?当初他们家付首付12万时,我们家没有写收条。所以的协议都是口头的,没有写任何合同。

2019-07-03 19:19: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婚前付首付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的,按照比例分配,婚前支付的房屋价款为个人财产,婚后支付的房屋价款是共同财产。
    2、分配时,先划分共同财产的比例,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3、新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是受到永久性的保护的。
    4、除去首付以及婚前一方所偿还的部分,剩下的就是婚后一次性还清的那部分,那部分资金算作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5、婚后这个房子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那一部分你才拥有一般的产权。
  •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 按《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个任意处分,不仅包括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而不依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也包括可以自由确定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而不必按法定继承份额的规定。
      应注意的是《继承法》对遗嘱继承也做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如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为了保护继承人中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免他们的生活陷于困境,以致既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无形中加重了社会的负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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