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七年前,我和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哈尔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去年在日本驻地市役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两人签署了关于财产和其他事项的离婚协议。没有孩子,也没有争议,所以他们没有通过法院,而是自己申请。由于日本没有离婚证明,所以在他的户籍资料中有两人已经离婚。目前,我的国籍仍然是中国。我们必须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吗?离婚需要哪些信息?两个人是否应该同时到场?你想回到户口所在地吗?办理涉外离婚的单位名称是什么?谢谢!

涉外婚姻
2024-02-22 02:48: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办理离婚不需要回原籍,通过协议离婚的,可以回到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通过诉讼离婚的,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法律分析:办离婚手续不需要在领取结婚证所在地办理。居民办理离婚手续是可以到双方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的,而不需要一定要在领取结婚证的地方进行办理,若公民在异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情况下,公民还可以异地申请诉讼离婚,具体需要咨询当地人民法院为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外地户口需要回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双方带好相关资料证件去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可。离婚在男女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可以是男方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是女方户籍所在地,而不能异地办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