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说明有关情况,同时提供有关证据,如嫌疑人的姓名、住址、涉嫌侵权的地点、涉嫌侵权的商标标志或者物品等,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交投诉申请书和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一、投诉书,投诉事项和要求;二是商标权人的权利状况;三是商标实际使用的图片;四是对涉外商标,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公证证明材料。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