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侵犯西湖龙井商标

商标
2024-02-22 05:28: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侵犯商标权是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说明有关情况,同时提供有关证据,如嫌疑人的姓名、住址、涉嫌侵权的地点、涉嫌侵权的商标标志或者物品等,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交投诉申请书和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一、投诉书,投诉事项和要求;二是商标权人的权利状况;三是商标实际使用的图片;四是对涉外商标,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公证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 网络商标侵权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停止侵权或赔偿等民事责任,如果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