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16周岁以下(高中及其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迁移入户的,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1、父母书面申请书;2、父母《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父亲或母亲的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在校生子女的《学籍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