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离婚,对方转移财产,我申请法官调取对方银行账户详单 ,开始法官总是拖延,后来联系法官说调取了但是还不全,我想咨询:如果法官调取了对方的账户详单,我想看到,法官会答应我的要求吗?如果被拒绝怎么办?我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谢谢!另外,如果法官不给我调取银行证据,我可否申请法官回避?

离婚
2018-08-15 19:32: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企图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也就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现该事实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主张对方转移财产的,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建议当事人在起诉前做好相关的证据的搜集工作。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没有办法搜集证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有权向个人和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能拒绝。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检法可以向银行要求提供对方的账户信息和流水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事实。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事诉讼法》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