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满意的,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高等法院对最终裁决不满意的,该怎么办?

劳动仲裁
2024-02-26 05:04: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能再审。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并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相关规定,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一)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