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咨询下 我在试用期就上了一天班,然后打电话跟领导申请辞职,同意了 ,我一直没去办理离职手续 是按旷工三天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吗?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04 12:49: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假期结束后就不上班了,属于自离。试用期劳动者申请离职,应当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离职是正常离职。(也可以双方协商,按照协商结果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还在试用期被解雇的,这种情况单位必须给你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就解除合同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让其承担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你上班期间的工资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劳动者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缴纳可以去社保局投诉。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如果劳动者无故旷工,并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的,则劳动者是不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未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 试用期提前3天停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天通知,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安排工作交接,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并在解除合同后15日只能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劳动者书面通知,并有效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保留送达证据。
    劳动者行使这一权利,要注意常犯的错误,不要把通知写成辞职申请、报告,两字之差,性质发生质的变化,提交辞职申请、报告,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需要批准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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