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8年9月23日我妈起诉和曹利君离婚了,法院把我判给我妈了,曹利君没有权利干涉我非我对象的人身自由权,我和我对象登记结婚了,我和我对象还有我妈在一起生活,可是曹利君总去我们家骚扰,曹利君总打电话纠缠我和我对象,曹利君总威胁我和我对象,管我和我对象要生活费,一个月让我和我对象给他买几条烟和几桶白酒,要是不买不行,曹利君说不杀我对象,就让我对象杀他,现在我和我对象有家不敢回,有一个人总给曹利君出谋划策,曹利君有时侯去我家赖着不走,一两天逼着我和我对象去看他,曹利君每个月工资1000多元,还管我和我对象要钱呢,我和我对象晚上睡觉都没有安全感,我家没有人,曹利君把我家屋里的东西给砸了,我去四平市平东派出所报案了,说不管.请问曹利君有权利干涉吗,这件事有什么能解决的好办法吗.

2018-08-15 21:12: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如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仅仅是在同居过程中,双方共同基于某种原因而产生了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可以先行就这部分财产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够达成分割的合意,则可以通过起诉法院请求判决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前提是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该部分财产确实为双方共同所有。

  • 1、诉讼离婚时会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并以有利于其成长为判决原则。
    2、因为其有过错,你可按法律规定要求赔偿。
    3、之前未尽扶养义务要有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4、孩子可以要求其支付扶养教育的费用。
    5、如果不支付相关费用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诉讼离婚,法院是以感情破裂为判决依据。
    7、以上回复,如还有疑问或法律需要可及时来电联系我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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