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父亲52岁,在2017年9月27日和一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入院,对方全责,入院诊断头皮外伤,脑震荡,左侧肋骨4到7根骨折,气胸,请问一下我们可以和对方要求什么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像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吗,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我们属于城镇居民

2019-07-04 15:15: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去司法鉴定中心做,现在有很多个体的司法鉴定所都可以做的,需要携带完整的病历和医生的诊断证明,鉴定所的工作人在参阅完整病历后才能核定伤残级别;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即不要过早鉴定,不要迟迟不鉴定,前者的鉴定报告可能被推翻,后者可能因长时间的恢复训练导致鉴定不上;或等级降低。如果交通事故受伤较为严重,且也准备委托律师来处理的,建议伤残等级也一并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 赔偿项目及标准: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 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90%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50% 七级伤残 40% 八级伤残 30% 九级伤残 20% 十级伤残 10%
  •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首先要做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范文之自我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煤矿承担责任。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脊椎第五节轻微骨折,我不清楚,你看要做鉴定,不然的话,煤矿与不会给你钱的。  三,那个煤矿要是没有营业执照的话,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九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l月1日起施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