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收了男方的彩礼,一直没有去领证。六月怀孕了,但是现在男方不想要这个孩子,让我去打掉,还要求我返还彩礼。孩子我打算生下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不想返还彩礼,而且收彩礼当时也没有任何的凭证。我可不可以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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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 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
结婚;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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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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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