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在2015年底至2016年上半年这段时间购买了开发商的车位,当初开发商以项目清盘为由,说要2年后才能一起申报办理产权,所以没有网签,也没有备案。在2017年上半年得知,车位已经被抵押。经查询,车位与2015年8月份被抵押给银行,贷款期限一年,然后于2016年8月份重新抵押贷款,到现在为止,因开发商无钱解押。部分业主通过贷款购买,他们贷款的银行就是抵押权银行同一家。也就是说这家银行应该知道他们抵押物被开发商出售,并且还提供贷款。并且第一次抵押期结束后,他们应该知道开发商已经将车位出售给业主,还愿意以该车位作为抵押物给开发商继续贷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优先抵押权(他们在国土局进行了的抵押登记)是不是能够撤销?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谢谢各位律师!

2019-07-04 20:41: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如果查实开发商已经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转让给购房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2、如果查实开发商的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则购房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房产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购房人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等损失。当然,由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权益,此时,开发商已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抵押,因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对所购房屋进行解押。否则,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 抵押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自然人:
    境内:居民身份证(无身份证者,提供户口;户口/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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