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5年10月30买的房子,小区实际入住时间为12月28日。物业费从12月28日开始收取,但是因为小区手续不全,让业主办理入住,承诺业主物业费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收取。我家买房子的时候交了3万,剩下的首付款开发商同意在2016年2月末前补齐。如果没有补齐、就按照银行利率收取利息。2015年11月我的房子就办好了,银行贷款也下来了,每个月正常还贷,我常年在外地,买完房子就出门了,在2017年2月,我们才把首付款补齐,然而物业费就让我从2015年12.28开始交,而其他业主是在2016年5月开始交,开发商的答复是,我没有在规定期限补齐首付款,就没有这个优惠政策,我想咨询一下这个事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