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需仲裁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仲裁:
1、可以根据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有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后,予以执行;
3、如果不服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八十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