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前需要进行以下程序:
1、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且得到批准;
2、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进行征地公示;
4、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
5、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