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办理方法如下:
1、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材料;
2、公证处需要对所出售房屋的具体情况作详细了解。
比如合同中买卖房屋的产权状况、坐落位置、数量、质量及附属设施情况和使用面积;
3、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等,包括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有银行抵押负担,都是审查的内容;
4、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5、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6、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二条
居住在
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