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属于自己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并能以该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具备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等法律规定的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
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