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的适用的情形如下: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
民和无国籍公民。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是附加刑的一种。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