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1、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纠纷,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