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1、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侵权、处以罚款。
2、商标权遭受侵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