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应该写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劳动者的姓名以及所属部门、工作时间的起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以及单位盖章或签字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