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判缓刑如何才能减刑?,有没有法律规定

减刑
2024-03-08 09:32: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缓刑能减刑,申请的方式是提请减刑,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被判缓刑的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减刑的。但例外情形是如果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就可以予以减刑,还能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四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四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四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 被判缓刑的一般不可以减刑。但例外情形是如果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就可以予以减刑,还能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的期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四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