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一般写明以下内容:
1、评估报告的标题及文号;
2、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3、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4、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5、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