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死刑无罪辩护遵循什么原则?

无罪辩护
2024-03-08 11:24: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无罪辩护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如下: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指控被告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
    3、各种法律程序和诉讼文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是否合法、齐全;
    4、技术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和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的供词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是否合乎逻辑,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8、被告人是否自首、坦白、立功,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迫;
    9、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过度防卫或具有防卫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 死刑辩护主要是看是否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以重点关注被告人是不是有自首、坦白、从犯、被胁迫等情形,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真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口供是不是出于真实意愿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