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纳税流程是:
1、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依法缴纳税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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