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的,可以进行调解,一般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由当事人怎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
(2)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