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多久,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2024-03-09 16:1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内。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
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若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四十五日内应当审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六个月。这是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有效期限;如果情况特殊的,还可以申请延长。但是法院如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则审理期限是四十五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法律分析:对于行政诉讼而言,不同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是不同的。行政诉讼的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但是一审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四十五天;二审的审理期限是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判,同样也可以经过高级法院批准延长,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由最高院批准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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