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招标两次流拍后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招标投标
2024-03-09 18:20: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招标两次流拍后的处理是:
    1.如果是核准类项目,可以在报当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2.如果是备案类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招标两次流拍后处理如下:
    1.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招标两次流拍后,招标人可选择重新进行招标也可在经核准后采取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计划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人需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