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今年二月份单位下岗做了失业证,在领失业金,三月份去了别的单位上班,现在我想申请公租房,请问这样我可以申请吗?谢谢??

2019-07-05 15:44: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例如:长春市制定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承租人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公租房的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要退回公租房。 8月四处公租房集中竣工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根据长春公租房建设方案,公租房有五大房源主要包括长春市保障性住房综合小区,位于二道区英俊镇卫星村,东至英俊大街南至机场路西至丙一街北至丙二路,总套数1060套;双丰公租房小区,位于绿园区,东至双丰大街南至丁三十五路西至双丰西街北至站前街,总套数为3792套;乙六路公租房小区,位于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东起南湖中街西至丙六十六路南起规划乙六路北至丙五十路,总套数为2066套;和谐家园,位于朝阳区,东起吉成公司西至郑家屯南起旷达路北至瑞鹏路,总套数为1935套。以上四处计划竣工时间为2013年8月,总数达到8853套。另外,位于宽城区团山街,东至首山路西至团山街南至规划路北至规划路,总套数1060套的公租房,竣工时间为2012年12月。照此计算,到今年8月份将有近万套公租房可以投入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供应范围暂定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三个类别。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在本市没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没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
    (二)在本市没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 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违法用工情况,主动辞职没补偿金   单位有违法用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辞职,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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