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重婚案件作为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理应遵守以上法律规定。
但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