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主体是谁?

产品质量
2024-03-10 15:22: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有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即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责任主体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时,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有生产者和销售者。但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如果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承诺、保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责任主体特殊情形下不再局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但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如果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承诺、保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责任主体特殊情形下不再局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