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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到税务所办理结税、结票和收缴税务证件手续。
一般应携带下列证件并提供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购领发票凭证;
(3)公章和财务章;
(4)用于结清纳税款、费、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等资料;
(5)其他有关税务证件、资料。
2、持税务所开具的已加盖税务所公章和纳税人公章的法律依据:《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3、税务登记机关审核《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后加盖公章,同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即为办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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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带着。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法律依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法律依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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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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